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12:05: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1年8月3日
关于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9]40号),加快产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
第三条 鼓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通过国有股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股权优化配置。
支持市内外优势企业参与本市上市公司的股权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组办)受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本市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进行指导和协调;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的专司管理部门,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和指导,为优化股权配置创造外部条件。
第五条 为切实提高本市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贯彻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和“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调整战略,提高国有资本投资收益,重组办接受领导小组的委托,会同市国资办对本市上市公司进行统一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积极推进国有股权优化配置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要根据本市“十五”计划提出的国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要求,有重点地扶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控股股东发展战略要求的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对所属非重点扶持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寻找有一定规模和产业优势、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市内外企业,实施控股权转让;对所属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主业雷同的上市公司,要加大国有股权转让力度。
第七条 对拟实施控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对其不良资产可先行剥离,再进行股权转让。对剥离给原国有控股股东的不良资产,可按照《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核销。
不良资产核销后,由市国资办在下一年度调整有关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中,对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债务应与股权受让方、债权人协商解决处置,重组办可视情况给予支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涉及的富余人员分流,其人员安置按《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 控股权转让后,对出现的有关遗留问题,原国有控股股东仍需与股权受让方一起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股东要指定专人担任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负责人,并要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络人,在每年年初将系统内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报重组办和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重组办会同市国资办每年对各国有控股股东系统内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有重大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奖金在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严禁知情者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买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控股权转让等消息进行证券炒作和欺诈,违反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惩处。
第十四条 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的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国资和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程序进行,控股权转让情况应及时报重组办和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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