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管理控制模式
发布时间:2019-08-04 08:26:15
企业集团的管理控制模式
企业集团的运营特点是:分公司众多,遍布区域广,人力资源结构复杂,地域文化与企业文化经常发生冲突。由于信息传递链条的冗长,直接管控几乎不太可能。集团总部对下属分公司的管理方式,无外乎派驻管理人员,和进行制度管控。。
制度是集团总部作为企业决策机构所颁行的管理政策的物化形式,体现出基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在管理层面所采取的战术措施。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管理政策在基层能否有效落实,直接影响企业其它战略步骤的目标达成。常常看到一些企业,有前瞻的战略眼光,也有全面、适当的战略规划,可是在实现战略的过程中,却莫名其妙地输给竞争对手。虽然个中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似乎也在提示我们,应该从制度管控模式的角度来进行一些必要的反思。
制度管控模式涉及制度规划、制订、传播、执行、检查和反馈等众多环节,是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流程。但是,整个流程的机能和对流程成果的利用和发挥,是以选择怎样的模式为效率前提的。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的制度管控模式,能够确保制度在流程的各个环节上产生最大效率;反之,如果制度管控模式无法与企业的运营模式相匹配,则企业制度体系要么不起任何作用,要么起的,都是扰乱发展规律,增加摩擦与内耗的反作用。
企业集团由于组织架构庞大,管理流程复杂,经营战线漫长,尤其应注重对制度管控模式的研究与选择。任何忽略模式相符性要求的选择都难于逃脱“盲动”的阴影,其结果不但使接下来的制度建设工作事倍功半,无形中为企业发展设置了一块不大不小的“绊脚石”。
企业集团如何选择制度管控模式?根据笔者几近失败的尝试和反省,发现企业所选择的制度管控模式绝大部分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方式:
A模式
这一模式的形式体现是:所有管理政策和制度全部“统”在集团总部,由总部颁布各项企业制度,并负责送达下属分公司。分公司无制订制度的权力,仅有遵守、履行的责任,落实总部颁行的大小制度。这种模式的成因是:由于企业集团集权能力的薄弱,不能实现对分公司的有效控制,分公司总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制订一些只顾及局部利益的“土政策”,损害了集团的整体利益。
虽然将制度管控权全部统在总部,一定程度解决了政策的指向问题,使保全集团利益,统一企业成员思想认识成为可能,但从实战上,这种管控模式的缺陷是相当明显的:
1.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生成模式,最典型的缺陷是:制度制订者并不了解(或不能准确了解)制度的执行群体特点和执行环境,仅出于管理政策需要而制订规则,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可想而知。
2.集团与分公司在企业文化的构建与整合上,因为地域环境差异,始终存在着角力和冲突现象,这种内耗几乎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而增强,不考虑这些因素,在执行上没有精细和到位的跟进,想要分公司完全贯彻落实总部的管理政策,可能性几乎为零。我们常常听说的所谓“将在外,不由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是也。
3.由于人力资源的局限,很多时候即便在决策层面,集团总部的职能配置也不一定就是最优的,在这种情况下制订的制度不但是“闭门造车”,并且质量也不能获得承认,执行又谈何说起?
4.企业集团中,总部和分公司均包含若干管理层级,政策的落实需要通过层层传达。由于传播链条的失真和延宕,不但政策信息传到基层时仅剩很小的一部分,通过执行所形成的确认和反馈周期也变得漫长。总部想了解制度适用与否?如何改进?信息必然相当滞后。
5.客观地说,一个管理政策适应多个不同情况的经营实体的可行性并不高,一旦完全由总部来确定管理规则,必然会形成很多“特例”,结果是要么制度不适用,要么频繁更改。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这种制度管控模式的局限性是很大的。在集团“草创”期,分公司制度建设与决策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和各级管理职能的健全,想通过统死制度来约束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但不可能实现,而且很可能会产生众多不期望的恶性后果。
B模式
有些企业集团基于已经建立的,以业绩为导向的分公司绩效评估体系的信任,认为通过结果导向的牵引,分公司能够实现管理上的规范与高效。孰不知,不控制过程,如何能够实现结果?不控制分公司实现经营业绩目标的运营管理过程,又怎能确保其实现业绩目标?
在实战上,很多管理者(尤其是分公司总经理)热衷于比较“自由”的制度管控模式,并且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很高的效率出台、落实一系列管控要求。从表面上,这些管理政策的出台似乎能够满足组织规范管理的要求。但是,从集团全局来看就会发现,一些在分公司层面上看来很“合适”的制度,对集团整体利益会形成或多或少的抵触与冲突。在执行中,由于既得利益群体的掩盖,使这些制度的危害很难被人察觉。
总部过于依赖结果导向,直接的显现特征就是对分公司管理要求的松散和制度管控的弱化。分公司在对总部经营方针政策的含混理解下,根据自身利益和资源自然配置情况来进行日常管理,甚至可以决定一些重大的政策取向和资源配置规则,这些决策对集团整体而言,往往不是得不偿失,就是与总体政策有着根本的冲突。制度成为少数人所利用的“利益工具”,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
1.在范围有限的小“王国”里,必然以本位利益为重,整体利益无人顾及,甚至因为地方政策与集团政策的冲突,影响到集团要求的落实执行,或根本上牺牲集团利益。
2.规则的制订权一旦完全丧失,集团总部便无法实现对分公司的有效管控,分公司也就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各自为战的经营风险可想而知。
3.对分公司管控的长期放任自流,还容易导致集团内部号令不一,政令不畅,沟通壁垒重重,浅规则横行,工作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企业管理效能,削减企业的竞争能力。其危害可以说是十分严重的。
这种制度管控模式虽然在基层极易获得“一致如潮”的好评和响应,但是从集团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不但不能提倡,而且应当着力避免形成。
C模式
从企业集团的长远、均衡发展的要求来看,既要避免A模式那样“统”得过死,也要避免B模式那样“放”得过松。在制度管控模式上,只要秉持平衡原则,确保管理政策不走极端,制度必然能够完成企业经营战略所赋予的使命——在集团层面实现松紧适中的有效管控。
实战上,对C模式的选择,在最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上述管控目标。一个发展平衡的制度管控模式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总部结合既定的发展战略,制订并统御集团管理政策、方针和策略,其物化形式可以是管理指令,也可以是管理制度。如果是制度,仅把控一些基本原则与主要程序,指明规则方向,描述制度框架。向下属分公司提出制度管控要求。分公司在完全理解和掌握总部政策的前提下,依据要求建立并实施具体的制度系统。
2.对于分公司制度建设过程中,总部所担当的角色,一个是指导者,一个是监督者。实现这两个角色的关键就是:分公司的制度必须经过总部的确认与核准,确保其与总体战略要求相符,同时,在执行和检查层面,总部能够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一方面确保制度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制度落实的有效性。
3.在对一些适用范围广,比较重要的制度制订工作上(如:奖惩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或者是支配重要资源的决策性制度的制订工作上(包括与人力资源、资金、物资有关的重要决策),总部应充分调研,审慎把关,主导建设,确保制订出既能满足执行要求,又能符合集团整体利益的制度。
C模式的成型原因,可以归纳为对企业管理现状的妥协和对资源均衡调配的满足。集团总部对管理政策的权威性是不容质疑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却很难做到。适度下放制度建设权限,不但有利于基层管理激励机制的形成,而且也为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恰当的支持。
集团总部既能够在制度生成之初予以评估(核准与审查),又能在执行之后通过检查来获得有效的反馈,在充分发掘基层能动性的同时,有效把握制度执行效果,即便企业集团的管控能力相对薄弱,也可以实现对下属分公司的全面管控。
使用C模式的一个小技巧是,在需要分公司形成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时,总部应该对其有所要求,这样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总部的角色也不至于过于被动,不但可以推动分公司的制度建设工作,并且可以在一个度量范围内予以控制。
如果说,应对未来竞争挑战,企业集团化是一个最优的备选方案,那么,以C模式开展制度建设工作,也应该是企业集团对管理模式的一个最优选择。
企业集团的运营特点是:分公司众多,遍布区域广,人力资源结构复杂,地域文化与企业文化经常发生冲突。由于信息传递链条的冗长,直接管控几乎不太可能。集团总部对下属分公司的管理方式,无外乎派驻管理人员,和进行制度管控。。
制度是集团总部作为企业决策机构所颁行的管理政策的物化形式,体现出基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在管理层面所采取的战术措施。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管理政策在基层能否有效落实,直接影响企业其它战略步骤的目标达成。常常看到一些企业,有前瞻的战略眼光,也有全面、适当的战略规划,可是在实现战略的过程中,却莫名其妙地输给竞争对手。虽然个中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似乎也在提示我们,应该从制度管控模式的角度来进行一些必要的反思。
制度管控模式涉及制度规划、制订、传播、执行、检查和反馈等众多环节,是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流程。但是,整个流程的机能和对流程成果的利用和发挥,是以选择怎样的模式为效率前提的。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的制度管控模式,能够确保制度在流程的各个环节上产生最大效率;反之,如果制度管控模式无法与企业的运营模式相匹配,则企业制度体系要么不起任何作用,要么起的,都是扰乱发展规律,增加摩擦与内耗的反作用。
企业集团由于组织架构庞大,管理流程复杂,经营战线漫长,尤其应注重对制度管控模式的研究与选择。任何忽略模式相符性要求的选择都难于逃脱“盲动”的阴影,其结果不但使接下来的制度建设工作事倍功半,无形中为企业发展设置了一块不大不小的“绊脚石”。
企业集团如何选择制度管控模式?根据笔者几近失败的尝试和反省,发现企业所选择的制度管控模式绝大部分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方式:
A模式
这一模式的形式体现是:所有管理政策和制度全部“统”在集团总部,由总部颁布各项企业制度,并负责送达下属分公司。分公司无制订制度的权力,仅有遵守、履行的责任,落实总部颁行的大小制度。这种模式的成因是:由于企业集团集权能力的薄弱,不能实现对分公司的有效控制,分公司总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制订一些只顾及局部利益的“土政策”,损害了集团的整体利益。
虽然将制度管控权全部统在总部,一定程度解决了政策的指向问题,使保全集团利益,统一企业成员思想认识成为可能,但从实战上,这种管控模式的缺陷是相当明显的:
1.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生成模式,最典型的缺陷是:制度制订者并不了解(或不能准确了解)制度的执行群体特点和执行环境,仅出于管理政策需要而制订规则,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可想而知。
2.集团与分公司在企业文化的构建与整合上,因为地域环境差异,始终存在着角力和冲突现象,这种内耗几乎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而增强,不考虑这些因素,在执行上没有精细和到位的跟进,想要分公司完全贯彻落实总部的管理政策,可能性几乎为零。我们常常听说的所谓“将在外,不由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是也。
3.由于人力资源的局限,很多时候即便在决策层面,集团总部的职能配置也不一定就是最优的,在这种情况下制订的制度不但是“闭门造车”,并且质量也不能获得承认,执行又谈何说起?
4.企业集团中,总部和分公司均包含若干管理层级,政策的落实需要通过层层传达。由于传播链条的失真和延宕,不但政策信息传到基层时仅剩很小的一部分,通过执行所形成的确认和反馈周期也变得漫长。总部想了解制度适用与否?如何改进?信息必然相当滞后。
5.客观地说,一个管理政策适应多个不同情况的经营实体的可行性并不高,一旦完全由总部来确定管理规则,必然会形成很多“特例”,结果是要么制度不适用,要么频繁更改。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这种制度管控模式的局限性是很大的。在集团“草创”期,分公司制度建设与决策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和各级管理职能的健全,想通过统死制度来约束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但不可能实现,而且很可能会产生众多不期望的恶性后果。
B模式
有些企业集团基于已经建立的,以业绩为导向的分公司绩效评估体系的信任,认为通过结果导向的牵引,分公司能够实现管理上的规范与高效。孰不知,不控制过程,如何能够实现结果?不控制分公司实现经营业绩目标的运营管理过程,又怎能确保其实现业绩目标?
在实战上,很多管理者(尤其是分公司总经理)热衷于比较“自由”的制度管控模式,并且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很高的效率出台、落实一系列管控要求。从表面上,这些管理政策的出台似乎能够满足组织规范管理的要求。但是,从集团全局来看就会发现,一些在分公司层面上看来很“合适”的制度,对集团整体利益会形成或多或少的抵触与冲突。在执行中,由于既得利益群体的掩盖,使这些制度的危害很难被人察觉。
总部过于依赖结果导向,直接的显现特征就是对分公司管理要求的松散和制度管控的弱化。分公司在对总部经营方针政策的含混理解下,根据自身利益和资源自然配置情况来进行日常管理,甚至可以决定一些重大的政策取向和资源配置规则,这些决策对集团整体而言,往往不是得不偿失,就是与总体政策有着根本的冲突。制度成为少数人所利用的“利益工具”,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
1.在范围有限的小“王国”里,必然以本位利益为重,整体利益无人顾及,甚至因为地方政策与集团政策的冲突,影响到集团要求的落实执行,或根本上牺牲集团利益。
2.规则的制订权一旦完全丧失,集团总部便无法实现对分公司的有效管控,分公司也就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各自为战的经营风险可想而知。
3.对分公司管控的长期放任自流,还容易导致集团内部号令不一,政令不畅,沟通壁垒重重,浅规则横行,工作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企业管理效能,削减企业的竞争能力。其危害可以说是十分严重的。
这种制度管控模式虽然在基层极易获得“一致如潮”的好评和响应,但是从集团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不但不能提倡,而且应当着力避免形成。
C模式
从企业集团的长远、均衡发展的要求来看,既要避免A模式那样“统”得过死,也要避免B模式那样“放”得过松。在制度管控模式上,只要秉持平衡原则,确保管理政策不走极端,制度必然能够完成企业经营战略所赋予的使命——在集团层面实现松紧适中的有效管控。
实战上,对C模式的选择,在最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上述管控目标。一个发展平衡的制度管控模式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总部结合既定的发展战略,制订并统御集团管理政策、方针和策略,其物化形式可以是管理指令,也可以是管理制度。如果是制度,仅把控一些基本原则与主要程序,指明规则方向,描述制度框架。向下属分公司提出制度管控要求。分公司在完全理解和掌握总部政策的前提下,依据要求建立并实施具体的制度系统。
2.对于分公司制度建设过程中,总部所担当的角色,一个是指导者,一个是监督者。实现这两个角色的关键就是:分公司的制度必须经过总部的确认与核准,确保其与总体战略要求相符,同时,在执行和检查层面,总部能够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一方面确保制度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制度落实的有效性。
3.在对一些适用范围广,比较重要的制度制订工作上(如:奖惩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或者是支配重要资源的决策性制度的制订工作上(包括与人力资源、资金、物资有关的重要决策),总部应充分调研,审慎把关,主导建设,确保制订出既能满足执行要求,又能符合集团整体利益的制度。
C模式的成型原因,可以归纳为对企业管理现状的妥协和对资源均衡调配的满足。集团总部对管理政策的权威性是不容质疑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却很难做到。适度下放制度建设权限,不但有利于基层管理激励机制的形成,而且也为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恰当的支持。
集团总部既能够在制度生成之初予以评估(核准与审查),又能在执行之后通过检查来获得有效的反馈,在充分发掘基层能动性的同时,有效把握制度执行效果,即便企业集团的管控能力相对薄弱,也可以实现对下属分公司的全面管控。
使用C模式的一个小技巧是,在需要分公司形成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时,总部应该对其有所要求,这样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总部的角色也不至于过于被动,不但可以推动分公司的制度建设工作,并且可以在一个度量范围内予以控制。
如果说,应对未来竞争挑战,企业集团化是一个最优的备选方案,那么,以C模式开展制度建设工作,也应该是企业集团对管理模式的一个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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