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8 06:36:15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据此,有限公司依法可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众多条件中,首当其冲的条件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在此,笔者仅就有限责任公司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股东身份如何向发起人身份转化的问题,谈谈自已粗浅的看法。

  笔者认为,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同属《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故有限责任公司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属于企业改制的范畴,仅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而并不影响其主体的延续性。但因在有限责任公司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着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身份的转化问题,故该等情形亦同样存在着选择股东并最终确定发起人的问题。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拟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最终确定其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时,除应符合企业改制对选择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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