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03 17:37:15


  1.

:第一层是我国宪法中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这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第三层次是完善有关具体企业组织法以及相关部门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第四层次是地方有关立法。

  2.

  我国《反垄断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缺陷之一。、国防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可借鉴美国成立隶属于财政部、,,, 。,。其成员可由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并最终以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并购交易。

  3.

:

  (1)审查主体的职权。一般应包括调查权、审批权、咨询权、处罚权、裁决权、规章制定权等。

  (2)审查的对象。:“外国投资者及实际控制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以杜绝外国投资者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我国法律。而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对自然人采国籍标准,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实际控制标准,以杜绝外国投资者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我国法律。

  (3)审查的标准。,,。。,只提供了评估时的考虑因素,即不仅要考虑可能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等重要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的并购交易,。,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自由裁量权,在面对变幻莫测的经济形势时,能灵活做出决定。

  (4)审查程序的构成。借鉴美国的经验,、审查、调查和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主席决定四个步骤。

  (5)审查程序的启动。。,即: ,。。

  4.

。,,。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