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法”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22 13:36:15


  内容提要:为了平等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引入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法理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但要坚持尊重公司自治和司法适当干预有机结合原则,而且在裁判解散公司前,,避免公司解散。本文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能否同时判决清算及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对完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法律制度有所禆益。

  关键词: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司法应对

  “资本多数决原则”固有的缺陷势必可能出现公司股东双方表决权对等且出现矛盾、任何事项都无法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正常经营,继续下去将会影响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此时,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引入司法干预、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从而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失为一种破解公司僵局的最佳司法选择。随着现代公司法的日趋完善以及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日益加强, “赋予特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强制解散公司的诉权,几乎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立法的通例” 。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之十以上的股东,。”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救济办法,,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继续存续会遭受巨大损失时取得了依靠司法途径退出公司的最后途径。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由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该法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在司法实务中仍缺乏可操作性,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及能否同时判决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又不明确具体,,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为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对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能否同时判决清算及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方法等相关问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完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法律制度有所禆益。

  一、公司僵局司法判断及解散事由的理解

  (一)“公司僵局”的司法判断

  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理论发源于英美法系,但英美法系的成文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予以明确定义,许多英美法学者与法官在学术著述与判例中对公司僵局做了外延比较宽泛的解释,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大陆法系学者注重对概念的抽象和提炼,赵旭东教授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而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因某种原因而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和法律程序。司法解散公司应以公司僵局为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视为“公司僵局”:1、因股东僵局导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无法召开;2、公司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方面陷入僵局,因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而持续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业务持续处于显著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或者有产生损害的可能;4、公司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已经或正在以非法的方式造成公司财产贬损,危及公司存续;5、董事之间陷入僵局,且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僵局,在业务执行或代表公司上相互无法信任;7、有不得已的事由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事由的正确理解

  司法实务中,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请求的主体须为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确立有权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当时持股原则”,即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时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是保持公司经营处于稳定状态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多数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2、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3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无法召开,或者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而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或者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为由,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基于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验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因在表决中无法达成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资本多数而不能作出决议;基于人数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验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董事会在表决中无法达成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人数而不能作出决议;基于全体一致决导致公司的经验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在表决汇总无法达成全部表决股份或者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而不能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