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04 09:42:15


  核心内容:股权转让合同有什么效力呢?转让出资不到位的股权之股权转让合问是否有效?转让股权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秘密转让处于禁售期内的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编辑通过一篇论文为您详细解答上述疑问。

  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的问题;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很多投资人在金融风暴之前高价购买的财产短期内严重缩水并因此而产生了“退货”的需求,这一经济需求在公司法领域内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急剧攀升。

  一、转让出资不到位的股权之股权转让合问是否有效?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因此,出资不到位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补足出资的义务。其次,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具有公示的效力,受让人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