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23:03: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

,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公司法》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报批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具有审批权。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少数特殊行业须报批外,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受理登记。

  (三)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部门)单独投资设立,但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现行国家各部委和地方制发的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文件所要求的前置审批项目,从今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对公司的登记管辖

  (一)期货经纪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3.;

  4.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自然人开办的冠吉林省名的公司;

  6.;

  7.。

  (三)市(州)、:

  1.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2.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市(州)、县(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

  6.。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

  (一)变经济性质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四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要反映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同时还要反映出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内容。

  (二)变注册资金为注册资本。对开办各类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准降低标准。

  (三)公司名称要预先核准,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准使用第二名称。

  (四)经营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一个事项。

  四、关于对子公司的登记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投资部门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开办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鉴于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确定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吻合,除国有独资公司可全资设立非法人企业外,其他公司不能申请设立全资非公司法人企业。

  五、关于对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司设立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无论其是否称为分公司,都应视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等于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如果要从事该项业务,应重新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关于对公司登记的收费

  公司登记收费,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需交纳查阅、复制费,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全部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私营企业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七、关于公司的执照和使用的表式

  对新申请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新设计的执照、新表式未到时,暂推迟受理对公司的登记注册。

  八、关于对非公司企业的登记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凡不符合这两种公司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准以“公司”的称谓出现。

  九、关于对原有登记注册的公司进行规范

  对原有登记注册的公司进行规范,。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对1994年《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下达后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第二步,对过去开办的各类公司进行规范,3年完成。在对原有公司进行规范过程中,一要按《公司法》重新修改章程;二要对公司财产重新验资和评估;三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重新进行审查。对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17号)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