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2.25)
发布时间:2021-06-01 12:30:15
(第二十九号)
公司法 ,现予公布, 公司法 》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
公司法 》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公司法 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公司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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