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08:04:15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2009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做好上述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

  《财政部 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中:(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请各县区局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作好与工商登记部门的数据比对,对辖区内控管的合伙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原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要予以纠正,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并建立相应台账,加强对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清理情况连同《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通知》(临国税函〔2009〕4号)一起上报。

  二、关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临国税函〔2009〕4号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确认,并积极与工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新增企业登记信息,掌握征收管理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应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纳入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问题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362号)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各单位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未重新认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