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04:22:15
国税函[2000]394号
2000-05-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最新资讯
-
09-01 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8-19 2
-
10-16 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8-30 0
-
关于印发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08-29 1
-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8-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