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7 02:36:15
、,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4-03-02 15:24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4-03-02 15:24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资讯
-
能源部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8-15 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07-14 2
-
08-16 0
-
09-01 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8-19 2
-
10-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