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10:21:15



1996年4月25日,电力部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 行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
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关于科技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
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制订科技工作年度实施计划。电力科技工作应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把解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需要选题立项,并认真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科技经费的稳定来源,同时运用经济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科技投入,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需要的增长逐年增加,到2000年力争达到年销售电量收
入的1.5%。
第八条 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要求投入产出比达到1:5。
第九条 鼓励各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每年新开的科研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论证,避免封闭式的、低层次的重复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攻关。重视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对于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应优先安排项目和经费。
第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技术法规。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企业管理现代化,积极开展科技信息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量化指标的标准
第十二条 量化指标的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获奖及专利等另加分。先进标准的基本分:90分,且总分110分以上。
第十三条 网局的各项评分为其直属部分与下属各省之和的平均值。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及省电力公司每年一次定期自查考核,次年三月前将自查结果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部每两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凡连续两年自查考核都达到先进标准的公司均可申报,科技司组织检查核实,对合格者授予“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达不到标准者取消称号。
第十六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公司,部授予奖牌并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