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贸办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1 06:29:15
国经贸企(1992)617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的审批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公司和企业集团。
第二条 审批设立公司要按照中共中央、,逐步实现公司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四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具有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组织结构,通过资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纽带结成一体的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不得兴办政企不分的公司。所办公司,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各直属机构设立全国性公司和组建集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其子公司、分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设立的公司,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和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公司设立的直属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由所委托的归口部门审批。
,分公司由直属公司的上级公司审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体改委、。
第十四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需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公司章程;
3、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4、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5、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需有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报成立企业集团,除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交集团章程和组建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应及时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确定公司的审批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军队系统设立公司和组建集团的审批工作,。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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