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30 20:39: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 件 号】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颁布部门】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05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条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现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懂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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