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2:1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对1999年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外贸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

  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要求比照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二)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出口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先征后退

  ”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四)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

  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函调工作。对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

  点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要抓紧补发函,已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暂不

  予退税。税务机关要责令出口企业限期举证,超过期限仍未提供举证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需要,,并补充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现一并印发(格式见附件)。

  六、请各地于2000年4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