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力量重点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13:15:15


  关于集中力量重点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颁布时间】1999年11月9日

  【 文 号 】国经贸厅产业[1999]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在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各地经贸委的大力协同下,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和指导企业制定债转股方案等工作正稳步进行,已有多家企业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转股意向书。但是,、分散工作力量的情况。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规范债转股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防止一哄而起。当前,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做好列入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企业的债转股工作,加快评审和签订债转股意向协议的步伐。

  二、实施债转股要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以及“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从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中选择实施债转股的亏损企业。在指导企业制定债转股方案、落实债转股条件时,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要坚决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复建设。各地要在认真研究本地区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支持债转股的企业名单。

  三、。国家经贸委将通过调查研究,分批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银行提出符合实施债转股条件的建议名单,综合协调债转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向国家经贸委提供剥离不良信贷资产的情况和企业名单;银行认为符合实施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应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向国家经贸委推荐列入建议名单;凡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与企业签订了债转股意向协议的,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抓紧时间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债转股方案及有关材料;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联合会审,,债转股协议方可生效。

  四、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推荐给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名单,做好实施债转股企业的政策协调工作。涉及实施债转股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改革事宜,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几未列入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的企业,其实施债转股有关政策协调事宜暂不予受理。

  五、列入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要密切配合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权转股权工作,如实填报有关财务报表,转换经营机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搞好减员增效,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认真制定和落实债转股方案。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债转股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本通知的有关事项,对本部门、本地区债转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