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8 22:02:15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工商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工商总局、

署税函〔2002〕299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以下简称《复函》),现将《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指示,抓紧时间做好筹建工作。
二、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执行。要在土地规划到位,基础设施开发完毕,实现七通一平的地域内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不得另辟新的土地和扩大面积。,,各地应严格按此执行。
三、,严禁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其他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自行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
四、出口加工区的机构设置要按照不增设行政管理机构的原则,依托原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新设行政管理机构。
五、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地区在确定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后,,,、。
六、增设的出口加工区筹建工作完毕后,,做好出口加工区的预验收工作。
七、出口加工区的验收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开展。,待条件基本具备后,。
八、,做好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试点前的准备工作,,再正式开始试点,。
九、,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有关工模具、。
附件:



国办函〔2002〕64号

你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请示》(署税发〔2002〕13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二、同意在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与我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试点。,又要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三、同意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工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的货物按期返回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四、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服务等工作,坚决防止新的重复建设,对加工贸易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