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03 20:16: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新资讯
-
08-06 0
-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08-16 0
-
08-29 2
-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08-08 0
-
08-24 0
-
03-0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