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9 17:49:15
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并使股东依法作出自己的决定。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期限为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
最新资讯
-
08-05 0
-
08-25 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03-01 1
-
08-17 1
-
08-08 2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09-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