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员:“存量发行”似可缓行
发布时间:2019-08-04 09:55:15
一位证监会要员在谈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超过当时预期的目标比较多”的现象时,提出了通过“存量发行”解决问题的思路,其用心可能是对上市公司的“钱途”负责,对股民负责。但我以为,“信用至上”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时,“存量发行”切忌滥用。
存量发行,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IPO时,老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二是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上市后,老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减持全部或部分股份。虽然在人家那儿,“存量发行”已被运用多时,但因为涉及诸多问题,一直还是证券监管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我们这儿,“存量发行”何以应该缓行?我以为,首先是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法》这一条款尚未改动时,“依法办事”是常识。
其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时就搞“存量发行”,会给一些“伪创业者”牟取暴利的可乘之机。一些利用权力优势和信息优势投机钻营的“伪创业者”,在上市前以低价捞取股份,现在还有个“禁售期”制约,假若上市时就可以利用“存量发行”兑现,那不是让他们占更大的便宜吗?这次上市的一些创业板公司中,就不乏这样的“伪创业者”,股民对此颇有议论,。
解决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的问题,重要的是规范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系。对一些不负责任的承销商,来个“动真格”。至于“存量发行”,还是慢点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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