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9-12-18 18:44:15
民法院公告
公司法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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