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11:28:15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全文(深证上〔2012〕423 号),该办法涉及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重新上市审核、重现上市安排等方面的规定,共五章35条规定。这是由为您收集整理,欢迎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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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三章 重新上市审核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五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