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作出修改

发布时间:2019-08-17 17:51:15


  核心内容:公司法》作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修改的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修订的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