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3 19:29:15


  核心内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是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而制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共有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相关事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

 

  第 64 号

,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