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2-07 03:02:15


  核心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5月3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报送年报的时间限制、管辖分工、报告责任、报送方式、报告内容、自主公示等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第五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