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9-08-24 21:58:15


  核心内容: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6月11日公布实施。该第28号准则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的最低要求,包括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等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2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1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4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 有关声明

  第十三节 附 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进行补充披露。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做到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一)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和披露重点,对投资者需要重点提醒的信息应当突出表示;使用浅白平实、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使用直接、客观、简洁、确定的语句,不应使用抽象、模糊、冗长、重复的表述,不应过度依赖释义,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二)招股说明书应尽量采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招股说明书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四)招股说明书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意见或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二)应谨慎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如引用,应确保有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