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28 13:40:15


  核心内容:证监会对其草拟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作出说明,主要围绕《办法》的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和溯及力问题作出说明,具体包括明确了调整范围、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内容。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目前,。

,、,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