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3 16:07:15


  核心内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是由国家统计局拟定的,共十六条,界定了严重失信企业的范畴,明确了公示的企业信息范围、时限、公示后果等内容,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关于征求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拟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广大企业、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1月8日前反馈国家统计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网站: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2.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政法司(邮政编码:100826)。

  3.电话/传真:010-68782463/68782641

  国家统计局

  2014年10月8日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虚报、、;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

  第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