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9 13:15:15


  核心内容: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公司法解释二全文共有二十四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的全文内容。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第五条 ,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