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4:15
核心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有哪些内容?其主要针对公司法涉及诉讼方面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说明。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公司法解释一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
(法释〔2006〕3号)
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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