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18 07:01:15


  核心内容: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共有六章三十四条,增加了电子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等规定。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