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08 13:29:15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公司法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实施至今。,包括了公司名称登记、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导航】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二、关于公司股东问题
三、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四、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五、关于章程审查问题
六、关于改制有关问题
七、关于过渡期问题
八、关于简化内外资企业登记手续问题
九、关于注销登记问题
十一、关于实行直接核准制问题
十二、关于许可文书形式问题
十三、关于登记数据采集问题
十四、关于投资资格问题
十五、关于住所证明问题
十六、关于变更登记问题
十七、其他问题
正文: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
1. 名称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名称核准人应将该记录与每日预核名称统计表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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