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变外资需过几道关

发布时间:2020-04-14 08:05:15



内资变外资需过几道关


境内企业在赴境外上市之前,通常都需要完成一系列的重组工作,以确保使其能够充分符合境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尽可能的完成上市计划。因此,境内企业在上市前的重组安排往往是整个上市方案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在对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上市方案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境内企业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多数都已通过引入海外投资者,即定向私募的方式,对公司架构完成了重组,也就是在公开上市前,首先完成一次甚至数次的私募融资

  私募融资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企业在上市前所实施的重组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同时,引入海外投资者,尤其是如果能够得到国际知名投资机构的青睐,此举无疑能够帮助拟上市公司大大的提升企业形象,同时树立企业的国际地位。

  以蒙牛为例,在其上市前两年,就开始引入了摩根斯坦利、鼎辉、英联等三家海外机构投资者,并先后融资6000多万美元,从而通过引入海外投资者完成了上市前的重组。

  如图1图2所示,蒙牛通过上市前的重组,引入海外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资并购

  下面针对外资并购行为所主要涉及的以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核部门

  目前,,负责批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向境内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向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汇登记证。

  除此之外,若境内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且拟被并购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还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亦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若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且拟被并购股权涉及国有股的,则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关于外资并购的对价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应以拟并购股权或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对于主要资产为现金资产等资产构成较为简单的被并购企业,以审计值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另外,由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明确定义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暂行规定并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仅要求,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拟变更股权的价值必须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应作为定价依据。由此,可以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时,须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若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时,并无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要求。

  关于外资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除外汇现金以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但根据向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截至到目前暂不核准以外汇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作为支付手段的外资并购。另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则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关于对价的支付期限,外国投资者应自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被并购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被并购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其财务报表。

  三、关于外资并购外汇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企业为同一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或为同一管理层,即境内居民通过其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则被并购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申请,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据了解,外汇管理部门将针对上述特殊情况下的外资并购,出台进一步的文件,并对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进行融资过程中所实施的外资并购行为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