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未公证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8:15
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事情,但也确实有不少夫妻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而且这种行为是值得认可的,意味着人们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对此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婚前存款未公证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婚前存款未公证的法律后果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情侣双方为了确定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证明的活动。它的作用在于能够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因此未公证的法律后果,其实也就是日后处理财产归属时会比较麻烦。并无其他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婚前财产公证效力如何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继承人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受此物权效力约束,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如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发生对外效力,则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对外效力,则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记者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有“对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这种规定在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借鉴外国经验,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者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无必要
1、没有必要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2、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与否是个人的自由,并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是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婚前存款未公证的法律后果以及婚前财产公证效力如何,等相关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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