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艺术

发布时间:2019-08-03 00:48:15


 财富是永恒的话题,公司法同样是永恒的话题。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法相较其他法律总给人一种“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欣欣景象——这是笔者近日拜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的新作《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的最大感触。

  刘俊海教授是国内研究公司法为数不多的权威学者之一,早在1995年的博士论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就从财富和谐的意义上提出过修改公司法的立法建议,此后又去过挪威、荷兰和美国研究外国公司法,在国内倡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和谐理念。可以说,本书结合作者多年来研究公司法改革的学术成果及其参与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心得,从公司创造财富与实现财富和谐的高度,对新《公司法》在立法层面的争点问题和操作层面的解释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权威诠释。

  与以往公司法著作不同,刘俊海教授高屋建瓴地抓住了21世纪公司法发展的新趋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并将这种共同治理趋势提升为公司的财富和谐理念,率先从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独特视野检讨了我国的公司立法。正如刘俊海教授在书的序言中所言:,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制度引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理由很简单:唯有投资,才能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

  毋庸置疑,公司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理念都需要系列具体制度去实现。在《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一书中,刘俊海教授指出,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1.鼓励投资兴业;2.鼓励公司自治;3.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4.兴利除弊追求安全;5.弘扬股权文化;6.优化公司治理;7.注重社会责任;8.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对于这些制度创新所具有的功能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作者从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角度进行了缜密翔实的论证。

  在公司创造财富方面,作者认为,鼓励投资是当代公司法肩负的重大责任,并围绕鼓励投资兴业这一主题,对于新公司法大幅下调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引进法定资本制项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鼓励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性与安全性、废除公司转投资限制以及引进一人公司制度等问题的立法争论及操作实践展开了深入讨论。基于上述分析,作者建议我国彻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走向授权资本制,进一步放开股权出资方式。为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作者分析了1993年《公司法》重国有、轻民营的缺陷及其成因,探讨了民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包括民营企业摘掉红帽子的法律问题。对此,他主张既要承认私人产权的社会化,又要避免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