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佣金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7 12:52:15


因在拍卖活动中串通投标,百色某拍卖中心的4.5万元佣金许诺成了打水漂。8月5日,二审判决,驳回百色某拍卖中心要求广西某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5年12月,靖西县财政局拟拍卖靖西县化工建材厂房地产,遂对该项目拍卖权对外招标。当时,百色某拍卖中心与广西某拍卖公司均报名参加竞标。在未揭标前,广西某拍卖公司以拍卖标的权属手续不完善为由,并以给予拍卖佣金总额的25%分成为条件,劝说百色某拍卖中心放弃竞标。对此,百色某拍卖中心同意了。

2005年12月30日,广西某拍卖公司向百色某拍卖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其竞得该项目后,将支付拍卖佣金总额的25%给百色某拍卖中心。之后,百色某拍卖中心放弃竞标。在2006年1月13日的拍卖会上,广西某拍卖公司一举中标,拍卖成交靖西县化工建材厂房地产,拍卖佣金总额为18万元。然而,在这之后,百色某拍卖中心迟迟没有拿到4.5万元的佣金分成,。

,百色某拍卖中心与广西某拍卖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通气,以拍卖佣金分成的形式,达到了避免相互竞争的目的,共同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两者的行为实属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双方对佣金分成的约定无效,故驳回了百色某拍卖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