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29 20:34:15


 “证监会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至30%,且限定是以现金分红的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于10月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当晚,证监会还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现金分红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下称《回购补充规定》)。

  该负责人强调:“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家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分红将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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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修改意见稿中提出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最终发布实施的《现金分红决定》中明确占比30%的该累计分配的利润只能是现金方式。

  尽管修改意见稿已经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至30%,但是为突出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投资者以实实在在的回报,特别是现金分红是长期投资者选择股票及投资品种的重要依据,证监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在适当提高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标准并强调了现金分红。

  “股票收益率的稳定,会导致风险溢价的降低,对旨在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回报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说,也会相应减少其单纯以博取股票价差的二级市场操作行为,对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稳定有重要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该负责人说,在与社保、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中了解到,大部分都特别重视现金分红,甚至有保险机构表示如果现金分红可以长期预见,他们将不会博取短期交易价差收益。

  “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能积极实施现金分红,的确能降低风险溢价,并吸引更多的长期投资者。”深圳某基金公司的研究总监对记者表示。

  该研究总监举例说,假如一家上市公司的ROE为15%,如果每年都以公司净利润30%来进行现金分红,则年收益可能达到4.5%,而以净利润50%进行现金分红的话,收益率则可能达到5%。“这对保险公司等长期投资者将很有吸引力。”

  其二,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诸多具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认为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应体现一定的原则性和严肃性,不宜因现金分红比例等具体指标的变化而频繁修改。据此,证监会作了相应修改,只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此前,证监会于9月21日至9月28日就《回购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内幕交易等问题。

  此外,修订后的《补充规定》还增加了第十一条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的规定,以保障相关各方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购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目前还在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就整体回购进行研究,在今后希望将回购方式变得更完善、有效,例如增加要约回购等方式。”

  上海某证券研究所所长认为,对投资者来说如果上市公司引入要约收购将比二级市场竞购更有吸引力,因为一般来说要约收购是指公开承诺在某日期之前以比当时二级市场价格更高的方式收购一定数量股票,那么这更显示该发布要约者对公司未来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