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18:40:15


  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 》

  第 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 ”,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 包括企业商号。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

  第 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 民法通则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 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 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