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公司法:小股东清算大股东
发布时间:2019-08-31 18:27:15
按以往惯例,公司倒闭了只有债权人才能提起清算,但近日宁波大宁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却把大股东推上了法庭,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专家称,此起诉讼为现行公司法引出了新课题。
据介绍,宁波大宁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主要从事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业务。注册资金初为200万元,后扩增为820万元,其中四川天歌科技集团公司470万元,占57.3%;宁波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62.5万元,占32%;宁波大学87.5万元,占10.7%。2003年7月,四川天歌集团变更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大宁公司成立不久,在经营方面即遇到了一系列困难。2003年9月,股东三方就大宁公司的问题进行磋商,当时各家均同意公司停业并进行清算。但是,当宁波大学与同人华塑联系落实具体事项时,对方予以拒绝。次年7月,。
因清算问题多次协商未成,2006年3月,宁波大学一纸诉状,,。同人华塑提出异议,认为我国公司法只赋予债权人对公司有强制清算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强制清算,认为宁波大学不具备诉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而宁波科技开发园区表示对公司清算并无异议,但希望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妥善处理此起纠纷。
近日,宁波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宁波大学与被告同人华塑、宁波科技开发共同成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如逾期未清算,,相关费用由公司列支,公司资产不足则由三方按股权比例分担。由于同人华塑未按期交纳二审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至此,浙江省第一起小股东对大股东资产清算案尘埃落定。
此案主审法官、宁波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吴振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现行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吴振业认为,这里的"债权人"应当可以作扩大理解,因为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仅仅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还有公司的职工、股东等,如果公司不清算,职工就拿不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股东就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权不能实现。所以,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是利益受损人,,有违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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