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地产 大小股东之间的战争
发布时间:2020-11-20 01:37:15
在房价飞涨的时代,哪家房地产公司不是赚得盆满钵溢,可奇怪的是,在河北省保定市,脱胎于当地城建公司的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地产)却连年亏损。更奇怪的是,这样一家亏损企业却是香饽饽,让大股东兼董事长的师希明与其他股东、董事就公司经营管理权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打了一场争夺战。
改制9年亏损 股东起争执
中远地产前身为保定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市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2001年经过股份制改造,依法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师希明握有28.8%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任董事长。公司现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共计109人,其中公司股东及持股会会员60人。
带有“城建”字头的公司一般都是当地实力最为雄厚的房地产公司,最近几年又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黄金时期,脱胎于保定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中远地产有着“天时、地利”,本该大有发展。然而改制9年来,中远地产连年亏损,2010年6月,经河北中盛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至审计截止日,公司现金存量仅2015.35元,而对外欠款高达6000余万元。对此,师希明的解释是公司固定资产过多,流动资金过少。
眼看着别的房地产公司飞速发展,而自家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强烈要求师希明对公司改制以来多项业务投资的经营状况进行说明,并且公布、清查公司财务账目,选举新的一届董事会。
得知这一风声的师希明不与公司管理层其他成员打招呼,不做工作安排,带领公司财务人员携公章和财务资料出走。职工找到保定市建设局反映问题,经该市建设局协调,4月12日,,外聘会计事务所清查公司账目,在此期间,公司公章由建设局代管,由在家的四位公司领导主持工作,双方共同签字后可使用公章。
然而这一协议履行起来却是寸步难行,4月19日,在超过三分之二持股会会员提议下,召开了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商合忠为新的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师希明当然对这一系列决议不予认可,双方展开了复杂的谈判。中间一度接近达成一致,建设局也将代管的5枚公章交还公司,但是协商最后破裂。
7月12日,广大职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诉求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改选董事长、解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10天以后,王文英、许栋梁、王恒郡、商合忠四位董事共同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并将提议的“改选董事长、解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议题和会议时间(8月2日)通知了师希明和公司监事会。
到了预定开会的8月2日上午,师希明带着5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来到会场,与开会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110前后5次出警维持公司的正常工作和董事会会议秩序。这个时候,师希明向参会的董事发出通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议题内容是罢免王文英等四位董事的董事资格。
接下来,有董事要求师希明主持本次董事会议,师希明予以拒绝,自行离开了会场。剩下的董事会成员推举董事商合忠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以4比0的表决结果选举了公司新的董事长。
双方争辩董事会决议合法性
根据8月2日董事会决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并下达了受理通知书。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师希明先是在《燕赵都市报》刊出公章丢失的声明,起诉王文英等四位董事及中远房地产,要求裁定董事会决议无效。8月17日,师希明召开股东会,四位自然人股东及持股会均未参加,只有师和另一位股东参加,做出罢免四位董事的所谓股东会决议。
,师希明表示,王文英、王恒郡、许栋梁、商合忠均为保定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2010年8月2日,商合忠违法召集主持召开了董事会,并违法作出了罢免董事长,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选举新的董事长,聘任新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师希明进一步解释了己方的理由,他说,自己作为中远地产董事长,不存在不能履行和不履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商合忠召集主持8月2日的董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予以撤销。
对于师希明的起诉,中远地产答辩说,8月2日的董事会是在四位董事于7月22日提议召开,会议拟讨论议题同时告知了师希明。会议召开当天,师希明按时到达会场,不但拒绝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还向参会的董事发出改变先前会议议题内容的另外的会议通知,再一次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拒绝召集和主持其他董事提议的董事会,也就是明确拒绝了四位董事提议召开本次董事会的提议,剥夺了四位董事的权利,不履行自己的董事长职务。四位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在到会的公司监事监督下,依法共同推举商合忠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是以4比0的表决结果选举了公司新的董事长。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董事会的提议、召集和主持程序合法,会议所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
针对该案中的争议,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党继军表示,这突出反映了在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困境。
党继军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所以由于出资额的限制,小股东的“话语权”很难得到保障。作为弱势一方,小股东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与大股东的博弈中取得相对理想的结果,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尽合理,法律资源所创设的用以解决股东之间纠纷的制度性管道也并不十分通畅。。希望立法部门及理论界能够对此问题给以关注,建立更加健全的制度体系,以期切实解决类似问题,,减少社会纷争,使社会更加和谐。
然而,党继军分析说,尽管存在上述困难,并不是说无路可走,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同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可以通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以达到牵制大股东,使其不得滥用权力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是内部审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同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要求公司董事接受质询。通过以上行为,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并掌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随时搜集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经营中所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维护自身利益。公司法中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公司经营遇到各种突发问题时,能够及时通过决策机构进行调整。所以,小股东可以通过启动股东会会议,团结小股东,对公司中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经营行为予以制止与更正。应当注意的是,受出资额的限制,小股东的提议可能因大股东的反对而最终作古。
三是启动股东代表之诉。公司法中设计了“股东代表诉”的制度,目的是防止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小股东可以在发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利用这一制度来维护公司经营的正常运行。
当然,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损害到了股东的利益时,。
。公司法中为公司管理陷入僵局,继续经营将造成股东更大损失的情况,。当然,该制度的启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且一旦启动此程序,也意味着公司必然走向灭亡。所以其只能作为万不得已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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