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走不出的宿命
发布时间:2020-08-29 11:04:15
来源: 作者:康雪萍 陈炎
兄妹几人入股,齐心合力办起一家小型企业,正当企业经营红火之时,却是风波迭起,先是股东退股,再后是对簿公堂,使得亲情在法庭上备受煎熬。,却令我们深思:难道家族企业真有那总也走不出的宿命?
艰苦创业
生活在豫北煤城鹤壁的唐家是个大家庭,但又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兄妹五人除了大哥唐x晓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外,一个弟弟几乎耳聋,一个弟弟出车祸留下了残疾,另外两个妹妹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家庭的重担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大哥唐x晓身上。为了让弟妹过上幸福的生活,唐x晓利用自己在化工行业工作多年,学得一身化工技术的优势,和几个弟弟、弟媳、妹妹、妹夫共同于1997年6月创办了鹤壁市天x化工公司,由最小的妹妹唐月当会计,其丈夫郜x负责销售、管理。
公司刚起步时,厂房是租来的,所有的流动资金都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来一笔汇款,就想方设法扩大再生产。这时候,尽管紧张、困难、艰苦,但兄妹几人团结一心,亲密无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创业初期的艰苦岁月慢慢的远去,展现在唐氏兄妹面前的仿佛是一条康庄大道。
祸起萧墙
正当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兄妹五人的生活都慢慢好转之时,掌握公司财政大权的唐月和郜x夫妇两人却提出要离开公司。在其他兄妹的一再挽留不成之后,兄妹四人凑了35万元交给了唐月,作为郜x退出公司股份的补偿,由唐月亲自写了收条: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整。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未标注清楚,而且没有走正规法律程序的退股行为,却给兄妹几人及其公司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唐月和郜x夫妇二人离开几个哥哥、姐姐以后,另外创办了一个化工公司,本以为兄妹五人各有各的事业,可以相安无事了,可是郜x却以唐家兄妹不让其参加公司经营,不给其分配公司利润为由,两度将原公司及唐家兄妹告上法庭,七十岁的老母亲不得不成为了证人。第二次起诉前夕,唐月和郜x二人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唐月也成为了被告站在了被告席上,然而心却依然向着郜x。昔日和睦的一家人如今却是一左一右的原告、被告,成为互相对立的双方,再次在这个大家庭中掀起了无限波澜。
公堂相见
原告郜x称,天x公司成立时,他投资112763.90元,1999年6月,公司为弥补虚假募股资金,其又追加投资股金8万元,两期共192763.9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8.55%。其多次要求公司依法确认他的股权和出资比例,公司置之不理,剥夺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排斥其参与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要求确认股份,分配利润。
而被告天x公司和唐氏兄妹一致辩称,郜x出资112763.90元不假,但公司已于2002年2月4日一次性支付郜x夫妇出资转让额的经济补偿款35万元。原告追加出资8万元是虚假的,郜x的出资额已进行了合法转让,故郜x不再是公司的股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原是一个大家庭,很多证人与原、被告都是亲戚,从而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而且无论是公司成立之初还是郜x退股之时,都未走正规的法律途径,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从法律上讲我国不承认隐名股东,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在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股东身份的标志。然而天x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股东为唐家另一个弟弟唐x厚和一个妹夫赵某,而没有郜x夫妇。并且在工商档案中显示的公司成立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出资人为唐x厚和赵某两股东,公司仅给郜x出具了出资证明,并未经过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和证明,也未列入章程,未设置股东名册。
对于郜x所称的1999年6月追加投资股金8万元一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结合本案,1997年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2000年公司年度的年检报告上显示的注册资金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1万元,即49万元,可见1999年增资一事,不是增加资本的情况,而且工商登记中并未显示哪个股东虚假出资。如1999年6月份郜x所出的8万元系股份转让,必须有股东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显然郜x没有任何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因此,郜x增资8万元一事显然缺乏证据支持。
原告郜x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其不能证明其妻子所收到的现金35万元的合法来源,无法自圆其说。而对于作为被告的天x公司及唐氏兄妹来说,由于收条仅写明收到现金35万元,并未注明现金的用途和来源,在此之前未有郜x夫妇参加的任何股东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证明郜x退股一事,因此被告也未能有力的证明郜x已退股的事实。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能充分有力的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即原告对本案享全部的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来裁判案件,认为虽然原告郜x称其是某公司的股东,而且被告方也给予认可,但与公司登记的情况不符,且手续不完备,仅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某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既然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那其要求确认在某公司股份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也就谈不上参与经营取得利润了,因此,。
大哥唐x晓在领取判决书当天,喝得酩酊大醉;而郜x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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