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不成立 好友讨回2.8万元“入股费”

发布时间:2019-08-11 14:39:15


□法律百事通热线 庞佳和余莉是一对闺中好友,为一笔2.8万元钱款的性质,两人意见不一产生矛盾,最后对簿公堂。庞佳认为,这笔钱是余莉向自己借的,应当如数返还。余莉则称,自己与庞佳是合伙关系,现经营亏损,理应承担风险。日前,,余莉应归还庞佳2.8万元。

去年8月,做婴儿用品生意的余莉收了庞佳2.6万元 “入股费”,在出具的收据中注明: 6个月里生意顺利继续合作, 6个月里生意清淡则予返还。同年10月,余莉又收取庞佳2000元,收据记载该款为“股金”。

今年6月,余莉给了庞佳一份经营账目明细单,载明从去年9月到今年5月,总计营业额7万余元,日常费用6.5万余元,剩余存货1.8万元。庞佳当即提出疑问,并要求余莉将2.8万元还给自己。因追讨未果,庞佳将余莉告上了法庭。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具备合伙关系应当具备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基本法律特征,而更符合借贷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且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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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为何不成立

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如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原、被告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没有对实际入伙资金比例、风险分担、利润分配等作出过明确约定,也没有利润分配。因此,双方不具备个人合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伙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