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8-06 21:26:15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一条所述法规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第三条 ,如果对第二条所述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第四条 ,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同时应当明确纳入改制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额、处置方式、主体企业需要补足资产的数额及具体方式、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各项支付、预留费用的标准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等。
,并附汇总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详见附件)。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和问题、改制单位实施情况与所批复方案相关数据对比情况、变动原因等,应当在请示中作出具体说明。
(四)分户的改制单位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三类资产(含主体企业补足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认定证明文件;
4.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
5.改制时点的资产评估备案表;
6.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具体说明改制单位改制时点的资产剥离、划入补足、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载明改制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内退人员预留费用的标准和总额,所涉及的人员并与本企业、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等;
7. ;
8.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的审核意见;
9. 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主要债权人同意函;
10. 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同意改制与资产处置核销的股东会决议。
改制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由主体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参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三)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四)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二)改制前后资产剥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
(四)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五)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六)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七)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八)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九)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十)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第二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一条所述法规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第三条 ,如果对第二条所述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第四条 ,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同时应当明确纳入改制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额、处置方式、主体企业需要补足资产的数额及具体方式、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各项支付、预留费用的标准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等。
,并附汇总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详见附件)。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和问题、改制单位实施情况与所批复方案相关数据对比情况、变动原因等,应当在请示中作出具体说明。
(四)分户的改制单位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三类资产(含主体企业补足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认定证明文件;
4.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
5.改制时点的资产评估备案表;
6.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具体说明改制单位改制时点的资产剥离、划入补足、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载明改制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内退人员预留费用的标准和总额,所涉及的人员并与本企业、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等;
7. ;
8.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的审核意见;
9. 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主要债权人同意函;
10. 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同意改制与资产处置核销的股东会决议。
改制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由主体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参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三)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四)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二)改制前后资产剥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
(四)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五)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六)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七)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八)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九)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十)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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