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入高速引事故 首发公司赔偿27万
发布时间:2019-08-31 19:07:15
今天,,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发公司)被判赔偿27万余元。
原告黄少巍、黄殿顺、刘万绘诉称,黄志系黄少巍之父、黄殿顺与刘万绘之子。2004年1月25日,黄志驾驶京GT2577号桑塔纳车,内乘肖广雨、黄宇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条犬,黄志躲闪不及,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黄志死亡,肖广雨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黄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南六环作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不应当出现一条犬,首发公司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存在管理瑕疵。因此,首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首发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71770元。
首发公司辩称,黄志存在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已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200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该公司没有发现路网破损,也没有对路网进行维修的记录,狗可能为第三人所遗弃,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南六环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首发公司为南六环的管理者。2004年1月25日下午,黄宇躲避路中一无主之犬时,车辆失控,与路边隔离带相撞,犬当场死亡,黄志、肖广雨受伤,黄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1月25日、2月4日,交管部门对肖广雨进行了两次询问,肖广雨均称黄志的行驶速度大约为130—140公里/小时。2004年2月4日,黄宇在接受交管部门的询问时也称黄志的行驶速度大约为140公里/小时。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鉴定认定,黄宇驾驶的京GT2577号车造成事故现场遗留制动拖印的速度降约为10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2004年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黄志违交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广雨、黄宇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没有申请重新认定。
,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肖广雨及黄宇在交管部门的陈述来看,黄志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首发公司的赔偿范围为三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黄少巍的生活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黄少巍、黄殿顺、刘万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十七万三千八百零四元四角;赔偿黄少巍、黄殿顺、刘万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八千元;赔偿黄少巍被抚养人生活费五万三千三百九十四元二角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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