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5 04:22:15
摘 要: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基于合意自愿组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立法上应当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类似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的内容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负有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享有自由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涉及财产制、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
关键词: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非婚同居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日趋普遍化、公开化,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现实。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非婚同居,但相关法律呈现滞后性和局限性。婚姻法对非婚同居采取了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既不保护也不惩处的放任态度,这实际上将非婚同居置于“脱法”状态。然而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同居关系中弱者权利的救济、同居关系中债务偿还、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配、子女权益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之下不能得到圆满和公正的解决,不仅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而且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也频受冲击。法律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实际需求,规制非婚同居关系,以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非婚同居内涵的厘清
(一)非婚同居的内涵
“非婚同居”并不是一个法律确定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存在“同居”、“非法同居” 等法律用语,但没有“非婚同居”的提法。确定非婚同居的准确含义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正如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不加区分地使用非婚同居、非法同居、婚前同居、未婚同居、姘居这样的词语。事实上人们就“非婚同居”本身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一是认为非婚同居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这基本与我国学界争论的“非法同居”同义;二是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同居,强调同居不以结婚为目的;三是认为非婚同居的实质就是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事实婚姻。四是认为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基于合意自愿组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都会形成非婚同居关系。笔者以为,第四种观点较为贴切。在我国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背景下,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男女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下,自愿组成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体的行为,至于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是否指向婚姻在所不问。其实质是当事人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
(二)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非婚同居不同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包括婚外同居等情形,其“非法”二字有明显的否定和谴责意味。可以说,将婚内同居(包括被认定为具有婚姻同等效力的事实婚姻)视为合法同居,除此之外的持续性两性关系均被视为非法同居。而非婚同居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才能成立,范围比非法同居窄。另外,非婚同居也不等同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的本质是婚姻,其特征是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而一旦被法律认定事实婚姻成立,那么事实婚姻就具备和法律婚姻相同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和正式婚姻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本质是同居。所以认定非婚同居的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并不是将其合法化,非婚同居一旦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也不赋予其和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而且非婚同居并不要求同居双方达成结婚的合意,但是事实婚姻要求当事人达成结婚的合意,而且在外观上以夫妻名义生活。可见,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也有很大区别。
二、非婚同居的成立要件
非婚同居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而自愿组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法律认可的非婚同居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无配偶和同居伴侣的男女双方
虽然同性同居的现象在各国已经十分普遍且有些国家已经对这种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制。但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将婚姻限定为异性之间的结合。非婚同居关系具有类婚姻关系的性质,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以两性结合为基础。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还应当均无配偶和同居伴侣。“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法律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婚同居的一方也不能同时有其他的同居伴侣,与婚姻关系相类似非婚同居关系也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关系。
(二)无同居障碍
首先,非婚同居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共同生活体。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意思自治是成立非婚同居关系的前提。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这就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买卖甚至抢婚、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其次,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未婚同居者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最后,同居者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间,可能生育子女,基于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有禁婚疾病,或者直系血缘关系。
(三)稳定的共同生活体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当建立像婚姻一样的共同生活体。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有实质内容,要达到同食共寝这样的标准,不能是简单的生活搭伙。而且这种共同生活应当具有持续性,而非短暂的、临时发生的两性关系。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能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持续性是各国公认的非婚同居关系的特征之一,如丹麦法律规定须同居3年以上,其间无明显中断。而南斯拉夫有关法律规定同居须长时间的进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我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也应要求非婚同居具有持续性。非婚同居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共居生活状态,有较固定的同居场所,并以两年存续期间作为规制起点较为适宜。
三、非婚同居的产生和我国现有法律的困境
(一)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家庭承担的某些社会功能在逐渐弱化,生育功能逐步退化;消费功能由单一到多元;赡养功能弱化;教育功能分化。个体对婚姻家庭的依赖性减弱,婚姻不再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桥梁。非婚同居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和替代了婚姻家庭的某些功能。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学业、工作的原因延迟结婚,选择了婚前同居;有的是出于节约生活成本的考虑,选择同居;有的年轻人为了在心理上做好准备,通过同居在正式结婚前尝试一下婚姻;有的老人老来搭伴,通过同居的方式避免子女反对结婚和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继承问题;有的可能出于性取向或者避免计划生育等原因而选择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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