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确认债权

发布时间:2020-10-31 04:37:15


审查、确认债权
审查、确认债权,指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否准确、真实。
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指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后才能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这是因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的多少,直接涉及到分配财产的多少。所以,债权人会议有必要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权及有无担保。
  审查、确认债权,首先是审查债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债权的有无及其数额的多少,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的审查,是为确保每一个债权人利益的,否认其证明材料不实的债权,确认真实存在的债权及其性质,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除非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外,不列为债权。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债权证明材料时,可以对申报人进行询问,申报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异议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其次是确认债权,通过对申报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和对申报人询问,认定债权确定成立的,予以申报,并确认其具体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会议对审查无异议,即确认债权,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不是个人行为,是债权人会议的行为。因此,应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如果有争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裁定的债权额作为申报债权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