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25 23:35:15
关于债权转股权对债务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理解与适用】
债权转股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在签定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没有参加协议的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转股权行为,不影响未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其余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债权。
债转股基本上是在彰武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在这种经济状况下,债务人有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除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之外,有可能还有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实施债转股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清偿程序。债转股与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是有区别的,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是对一般债务的清偿程序,对所有债权人一次性清偿完毕,债权人的地位和清偿标准是相同的,当然,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除外。破产或清算程序完毕后,债务人企业应当予以注销。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债转股后,债权人成为债务企业的箍桶,债务人企业减债增资继续存在。
债转股是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转股,个别债权人债转股后成为债务人的股东,享有箍桶地位和权益,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投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原来享有的债权即转化为股权,债权人成为债务人的新股东后,其与债务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当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债权时,作为新股东的选债权人不但无权阻止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而且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与其他债权人并不处于统一清偿顺序,在对所有的债权人清偿完毕后,在债务人仍然有财产的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才可以对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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