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与优势
发布时间:2019-11-05 04:07:15
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与优势
樊永强
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增加了债权人的利益风险。公司清算的价值则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分析,现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普通清算,二是破产清算,三是特别清算,四是强制清算。普通清算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清算过程完全是股东或股东大会自治的行为;;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一种清算;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清算的组织者是有关主管机关。可见,除普通清算外,,具有外在的强制与监督色彩。只有普通清算是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这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致使普通清算往往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能够客观、中立的对公司终止前的清算,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具体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与优势,本文初步探讨如下。 一、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分析 1、目前公司投资者不进行清算利用公司逃废债现象的突出,使强化公司清算保障债权人利益成为当务之急。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如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均要公告吊销上万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真正进行清算并注销的企业寥寥无几。 2、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清算责任的明确与强化,为公司清算业务开创了广阔的市场。《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对不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对投资者不清算或怠于清算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第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法人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企业法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清算义务人侵占企业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且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登记过程中,作出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对企业法人债权债务负责处理等承诺的,应在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清算责任的明确与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清算的成本,必然遏制了投资者不清算关门走人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律师介入清算的潜在市场。 3、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可能。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都会意识到这将是公司最后的盛宴了,如何才能公正地分配成为各利益主体争议的焦点。公司清算能够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这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公司清算方面的法律知识与经验,也需要具备足够的公信力与协调能力。股东之间及与债权人之间均存在利益冲突,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况常有发生。律师作为相对中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介入清算,能够发挥其法律专长与社会矛盾的协调器之功能,使各方利益得到相对平衡,清算结果为各利益主体能够接受,从而保证了清算工作顺利及时的完成。 4、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是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必要条件。律师介入公司清算对利益各方来说,都是多赢,但在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则成为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的过渡性选择。具体来说,为便于律师尽快介入并迅速展开公司普通清算业务,律师必须通过律师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行性与操作性进行专题研究、磋商,并形成有效文件,推动这一有益的改革尝试。 二、律师作为公司普通清算负责人的优势比较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并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1、律师更能保证普通清算工作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有效。公司清算既是经济行为,更是法律行为,既要体现实体正义,又要保障程序公正。公司破产清算中,,公司普通清算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有专业机构介入,起到保障与监督作用。律师无疑是最佳人选,不仅因为律师的专业,也因为律师的独立,专业确保清算合法,独立确保清算公正。 2、律师更能充分协调多方利益,并兼顾社会利益。律师的本质是社会矛盾的协调器,律师的功能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对抗,更在于矛盾的沟通与利益的协调。律师的职业造就了协调与沟通的专长,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各方利益冲突与矛盾。同时,因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明确规定了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利益,也因为律师对自身形象与声誉的珍惜,律师能够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相对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3、律师能够独立承担清算责任与风险。律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会利用专业知识与经验技能组织合法公正的清算活动,以避免自身的各种执业风险。但如有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完全能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获得充分赔偿。 4、从制度设计上,由律师主导公司清算是合理科学的。由律师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主导公司清算,真正与清算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股东与债权人可以作为清算事务的监督主体,,这样既有事先的防范措施,又有事后的救济手段,应当是比较合理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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