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清算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23 04:41:15
所谓清算责任,是指公司在终止后对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法律责任。诚如有的学者所言:“清算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甩包袱,因此,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的债券债务过程中,要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在外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甚至增值。”可见,清算责任的设置有着极大的价值。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均对清算责任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除因破产程序而解散外,在其余的解散情形,如果公司合同或股东决议未将清算委托其他人员,则由业务人员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也对清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91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进行清算。,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看来,清算责任是为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清算人不得自行免除。因此,如果“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有权提起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究竟是仅限于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包括公司股东、职工等其他主体?就现行规定来看,我国似乎将起诉的权利仅赋予公司债权人(见《公司法》第191条),然而,在公司清算中,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利益需要进行保护,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股东、职工甚至社会公共利益都可能因为清算人不尽清算职责而受到损害从而需要法律的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对股东来说,一般而言,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往往会进入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从而对公司取得事实上的控制;但是,也有些股东由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较少或者因为别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可能会出现这一部分股东要求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的情形,如果其主张遭到公司董事会或大股东的无理拒绝,那么对这些股东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本来,公司不过是股东们协商共同投资形成合同的产物,当股东们在投资合同的履行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运行发生背离该投资合同所确立的宗旨,一部分股东成为自己创建的公司的受害者时,,,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因此,保护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权利,应当是公司法的应有之义。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则是职工是否享有要求公司清算的权利?对于职工来讲,其与公司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属于一种劳动关系,职工无权干预公司的经营事宜,当然更无权要求公司解散并且清算。然而,公司清算毕竟不仅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它还在多个方面对社会发生着影响。这一点在职工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因为如果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而不进行清算,职工既领不到公资,也无法通过清算程序获得其应当得到的补偿,这势必影响到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一贯原则,在公司终止过程中必须充分照顾职工的利益,然而,这种观念上的“职工优位”的理念倘若不能得到制度上的切实保障,难免会沦为水中月、镜中花;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乏对职工要求清算人承担清算责任的程序保障机制,这样的立法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最新资讯
-
08-14 1
-
10-27 1
-
01-17 1
-
04-14 0
-
08-16 2
-
08-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