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税务清
发布时间:2019-08-06 01:33: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法务
特别提示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破产清算(qingsuan)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5.破产清算(qingsuan)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证明呢?,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4.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监督。;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
4.;
5.。
5.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6.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
1.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
3.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
4.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5.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
6.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特别提示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破产清算(qingsuan)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5.破产清算(qingsuan)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证明呢?,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4.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监督。;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
4.;
5.。
5.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6.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
1.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
3.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
4.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5.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
6.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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